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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款已经退还,他怎么还把我给告了?”
发布日期:2022-03-02点击率:510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

  对于农村地区来说,最常见的纠纷就是土地纠纷。近日,杜尔伯特县法院胡吉吐莫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2020年11月份,周某与许某、韩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许某、韩某以每亩493元的价格将位于杜尔伯特县巴彦查干乡某村1500亩土地转包给周某耕种,承包期限为一年,总承包费74万元,合同签订后周某转给许某69万元订金,然而许某二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1500亩土地,只交付给周某700亩后,许某、周某二人表示余下土地没办法交付给周某,便退给原告800亩地的承包费,拿到退回的承包费后,周某越想越不对,当初承包这1500亩土地,一是为投资,二是为了便于管理,可是现在不仅没有方便自己,反而还要为再次承包土地的事情操心劳力,考虑到合同签订的是1500亩土地,而许某、韩某二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已经构成违约,故周某将许某和韩某诉至杜尔伯特县法院胡吉吐莫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受理案件后,本案承办法官王立军立即联系被告许某、韩某进行沟通,许某满脸疑惑地对王法官说道:“我们在与原告周某签订合同时,确实是要把这1500亩地包给他,但这1500亩不是我一个人,是我们几个人合伙的,现在我的合伙人不同意包给他那么多,所以就把属于我的这700亩承包给他,我已经把剩余那800亩的承包款退给他了,他怎么还把我给告了?”王立军向二被告解释,只交付部分土地,与签订合同内容不符,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法官多次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双方阐明利害关系,从法理、情理上让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最终,二被告认识到自己在合同当中没有尽到义务,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许某、韩某二人赔偿周某损失并帮助周某解决耕种过程中的困难,至此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