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过去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就会失地,没有了保障。民法典完善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及其相关制度,明确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要求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下面编者以问答方式与大家一起学习相关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哪类法人?
答:是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哪类物权?
答:是属于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期是多长?
答:农村土地承包期分别不同类型土地予以明确。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失去的可以重新分配吗?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取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文章来源:宁夏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