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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在承包的荒山上做这件事,是要判刑的!
发布日期:2022-07-15点击率:319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城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私自在自己承包的荒山上开采砂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据悉,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济南市南部山区某村河东南的承包山坡中,雇佣机械设备,非法开采该山体的闪长岩山矿,致使山体破坏,非法开采的部分砂石出售获利39150元。经测算,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开采方量5502.4立方米,后认定开采矿产价值为275120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历城法院仲宫法庭法官王闯介绍,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同时,对于依照前述规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户、个人或组织,有权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此外,在本案中,徐某某对其依法承包的荒山享有从事果树种植、花卉培育、发展林下经济等农业生产获取收益的权利,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对荒山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并不包含买卖、处分之权能,其开挖山体出售砂石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畴,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且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非法采矿罪。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