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10月份,某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李某某承包某村委会土地,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每年一交。协议签订后该村委会将土地交付给李某某使用,李某某向该村委会交纳2015-2016年土地承包费。2018年6月23日,李某某又向该村委会交纳2018年的承包费。后李某某未再向村委会交纳过承包费。2021年12月2日,该村委会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催缴承包费通知书》,要求被告交纳拖欠4年的土地承包费,逾期未付,视为合同自动解除。李某某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该村委会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10月签订的承包协议,李某某返还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88800元。
判决结果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拖欠村委会承包费,村委会已向李某某发出了催缴通知书,该通知书同时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未按通知书载明的期限交纳承包费,也未就该通知提出异议和主张,合同自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本院判决解除村委会与李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李某某将土地返还村委会,恢复原状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888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交纳承包费是土地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承包费用。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村委会可进行催交,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村委会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供稿/李陆军
来源:赣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