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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鱼塘后原“塘主”户口迁出,鱼塘还能继续经营吗?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2-11-25点击率:250

  承包鱼塘后原“塘主”户口迁出,鱼塘还能继续经营吗?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易某原系湖南沅江市阳罗洲镇某村某小组村民,于2000年6月先后将6亩鱼塘及4亩田土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郭某,后郭某将其改建为面积10.3亩的鱼塘。2000年11月,易某迁户至广东省阳春市某村。

  2018年3月,经某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组民表决,决定收回流转的土地面积,按照户籍人口重新分田。4月,某村委会发布通知:“关于郭某鱼塘与村民小组面积所属权,纠纷未处理落实不能下苗。”,于是当年郭某未下鱼苗进行生产。

  2019年,郭某将鱼塘租给村民毛某,但毛某于2020年5月将上一年度的鱼塘租金4500元交至某村委会会计。随后,某村民小组与易某某、唐某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将鱼塘承包给了两位村民。

  郭某将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妨害郭某对涉案鱼塘正常养殖生产的行为,共同赔偿鱼塘改建费用、2018年至今的经济损失及案外人支付的租金等。

  法院判决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从易某处流转取得涉案土地及鱼塘的经营权并实际占有、使用该鱼塘。2018年3月17日,村民小组组织村民表决,决定收回本村流转的土地面积,按照户籍人口分田。易某原为该组组民,其名下承包的土地应属收回处理范围。易某已将户口迁入其他村集体,涉案鱼塘的处置应由村里与郭某协商处置,未就村组决定提出异议。村组通过决议方式收回土地的行为符合村民集体自治原则,原属易某的土地经营权已收回,故郭某从易某处流转的涉案鱼塘不再享有土地经营权。

  郭某在经营期间将鱼塘改扩建成总面积10.3亩,水深3米的鱼塘,并购置了配套设施进行养殖生产,涉案土地被收回确会使郭某遭受损失,某村委会、某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应对郭某进行适当补偿。经专业机构鉴定,郭某因不能养殖生产17个月的损失有鱼塘修建(改扩建)成本损失5449.5元、可获利益(纯利)损失20136.5元,共计25586元。一审判决酌定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补偿郭某金额为25000元。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益阳中院二审查明,郭某系该村另一组村民,一直在另一组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分得有田土。易某对涉案鱼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其家庭经营户分得的,易某将涉案鱼塘流转给郭某后,郭某未向涉案鱼塘的村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但仍承包经营涉案土地近二十年,享有了承包经营利益。2018年3月某村民小组对郭某承包该村民小组的土地,作出的“收回流转的土地面积,按照户籍人口分田”的村民小组决议程序合法,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对郭某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来源:益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