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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树木太高影响小葱采光,村民起诉邻居赔偿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2-12-01点击率:267

  邻居树木太高影响小葱采光,村民起诉邻居赔偿被驳回

  通州某村的村民宋某向法院起诉说,他在承包土地上种植小葱,却被旁边土地上种植的果树挡住了阳光,导致减产。他要求旁边土地的承包人李某赔偿6500元。通州法院11月30日发布消息称,因原告种小葱在后,被告种树在前,故驳回诉讼请求。宋某和李某同为通州区某村村民,二人承包的土地相邻。2022年4月,宋某在承包地内种植小葱,之后发现李某承包地内的果树太高,影响了小葱的采光,因此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宋某说,因李某树木与他种植的小葱距离较近且遮光,严重影响了小葱的生长。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6500元。

  被告李某则表示,案件中宋某所提及的土地上,一直种植其他作物,直到2022年才开始种植小葱。而他承包的土地自2009年3月中旬起就一直种植果树,并不是近期所种植。李某所种植的果树,远远早于宋某种植小葱。宋某多次找李某进行树木剪枝和树木捆绑,李某一一照做。现在面对这样的起诉,他不同意宋某的请求。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故双方对其承包的土地种植何种农作物,均有权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但作为相邻承包地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土地行使相应的权利,但是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不能损害相邻承包地的权利人,尊重他人的权利。本案中,宋某认为李某种植果树的行为影响他的利益,那他就得拿出足够的证据,举证证明李某存在侵权行为、李某的侵权行为与宋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但是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宋某在明知李某种植果树多年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种植小葱,可以视为他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合理评估,不应认定李某种植果树的行为侵犯了宋某的相邻权。故通州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