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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2-12-09点击率:266

  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为切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 号)以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21〕43 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奖励对象为农户(承包方)、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对在乡村振兴示范带(以市乡村振兴办发文为准)、主要交通干线(指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等)两侧(视线范围内)及“非粮化”、“非农化”整治区域内,进行整村流转或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及以上,并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分别给予签订协议的农户(承包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每亩100元、100元和15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奖励申请单位为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拟奖励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签字盖章的《瑞安市农村土地流转奖励申报表》、公示件(包括公示照片)、《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册》《转包(出租)、入股合同》《委托流转协议》或《委托流转合同》等有关材料原件1份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科,并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报送时间为每年粮食作物种植后至成熟收成至少20天前)。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实地抽查,核实后拨付土地流转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通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发放,到户的奖励资金打入农户的“一卡通”。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土地流转合同为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流转的土地要严格遵守“非粮化”“非农化”等规定,流转的土地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要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土地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申领奖励资金后,在流转期限内再次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在申报材料复审和实地抽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瑞政发〔2021〕57号文件有效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一)不在乡村振兴示范带或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视线范围内或“非粮化”“非农化”整治区域内;

  (二)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达不到50亩及以上的;

  (三)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

  (四)土地流转期限不符合要求;

  (五)事实是一次性长期限(5年以上)流转,故意分期(分阶段)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六)其它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年终对奖励资金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修订)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瑞农〔2020〕79 号)及补充规定(瑞农〔2020〕185 号)同时废止。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