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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09点击率:2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方是指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发包方是指拥有农村土地发包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方是指依法流转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承包方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经过确权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方获得土地经营权后,经承包方同意,也可依法再行流转。

  第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地,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方流转收益。

  第二章 流转原则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准入条件: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流转期限必须达到5年以上,原则上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四)受让方要按照不低于土地流转费总额的标准向村委会缴纳保证金,在经营中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农业经营必须参加农业保险。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七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八条 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流转,也可以委托他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或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托管。

  第九条 鼓励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经营权一次性流转。

  第十条 鼓励农民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给合作社经营。鼓励种植大户或能人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发展家庭农场。对规模流转农村土地的,向流转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主要用于规模经营贷款等。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承包期内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互换,并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换发等手续。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承包方自愿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流转委托书(应写明流转方式),经发包方同意后,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手续。

  第十三条 协商。土地承包方与经营方对土地流转进行自愿平等协商。协商内容主要包括: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付费方式、土地用途、中央和自治区补贴政策、农业生产设施经营权和其他具体条件等。

  第十四条 审查。土地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审查。

  (一)对承包方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是否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经发包方同意;是否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包括:

  资质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农业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等。

  项目审查:包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

  第十五条 订立合同。经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和对经营方资质、项目审查通过后,流转双方按照土地流转规模,到相应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办理流转手续,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公证。流转双方有意进行合同公证的,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流转双方进行流转合同公证。

  第十七条 归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农户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定期上报乡镇。县、乡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做好流转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五章流转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土地流转管理由县农经站负责;乡镇依托民生服务中心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窗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本辖区土地流转规划;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搜集、整理和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负责本区域土地流转的外业调查、审核、登记、建档工作;负责做好土地流转经营方的资质、项目审查,严把流转准入关;指导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监督合同履行,办理土地流转的合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鉴证,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做好流转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理权限。(一)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由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登记,报乡镇办理流转手续;(二)集中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下的,由乡镇受理,报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集中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由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第二十一条 流转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对其土地流转不予受理,或撤销土地流转合同。(一)土地流转未经承包方同意,或未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通过的;(二)没有取得合法土地经营权的;(三)经营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流转费用的;(四)流转合同生效后,经营方一年内无实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土地闲置或荒芜的;(五)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流转本村土地十年以上,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允许购买本村农民房屋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本人自愿,可转入当地农村户口。十年期满后如不再流转经营,户口同时转出。

  第二十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流转本村农民土地200亩以下的,可以按照流转面积1%的比例在本村未利用荒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晒场等基础设施,200亩-1000亩按0.5%,1000亩以上的按0.25%比例建设。

  第二十四条 流转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如出现拖欠流转费、撂荒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流转经营主体退出流转土地经营,要提前半年向村委会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付清土地流转费,经村委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平罗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