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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31点击率:188

  金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严禁“非农化”、“非粮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禁止借流转之机打乱重分;必须保障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准截留、扣缴和挪用。

  第五条 农户自主流转土地给经营主体(大户)的,必须先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再报乡镇政府及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流转的,必须出具农户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核把关,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合理确定土地规模。为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的倾向,一般情况每个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应在1500亩以内,特殊情况确需流转超过2000亩的必须报经区农业主管部门严格把关。

  第七条 加强对工商企业(大户)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规范和风险防范。严格实行准入制、备案制和保证金制度。凡是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必须向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村民代表对其农业经营能力、企业资信、资金实力、土地流转用途等进行审查,并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

  第八条 租金兑付。租金原则上年初一次性兑付,特殊情况也可在当年秋季收获前兑付完毕,但每年年初,农业经营主体(大户)必须交纳不少于租金60%的风险保证金(租金)。风险保证金由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代收。

  第九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承包耕地经营权规范流转专项奖补资金。对围绕粮棉油产业规模生产、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且签订规范合同,讲诚信、有成效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资金奖补。

  第十条 一个新型经营主体在一块流转土地上只能申报三年,严禁三年后改用其他名称重新申报,严禁新型经营主体联合虚报经营面积,套取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严禁经营主体私自转包流转土地。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当年租金不能按时兑付,不享受奖补。未经乡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不享受奖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核把关,乡镇农综站负责提供全区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样式,并对全乡(镇)土地流转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

  第十四条 区、乡(镇)两级分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具体做好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农产品安全、新品种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工商企业(大户)租赁承包地纳入乡镇政府和区农业主管部门政务公开范围。

  第十五条 区农业、林业、国土、财政、监察等单位要开展对本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流转纠纷进行调解或仲裁,发现违法违规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

  第十六条 集中示范园区、南山新区、城北工业园区和中心城区控制区范围不适用本规定,不得进行规模租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安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