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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外来媳妇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发布日期:2023-05-19点击率:132

  以案说法丨外来媳妇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徐某香诉那某屯第X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田阳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

  基本案情

  李某旗是被告某村民小组的村民,2009年4月,原告徐某香与李某旗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李某旗家庭户。2016年11月,某村小组集体所有地“a地”被征用,获得土地补偿款。2017年8月某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以1996年第二次土地调整分得土地的个人人数来分配,符合分配的村民每人3800元。徐某香未分得上述征地补偿款。2017年9月,某村小组集体所有地“b地”被征用,获得土地补偿款。2018年1月某村民小组会议决定补偿款分配事宜,以户为单位统计村民被征收承包地面积和发放补偿款。徐某香的家庭户在此次征地中被征收0.386亩,获得38600元补偿款。2019年6月,徐某香以因其名下没有承包地,未能分到征地补偿款,被告村民小组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徐某香的原籍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村民徐某香户口迁出之日起,不是本村村民户籍,不得享受本村屯的各项集体经济收入支配。

  案件焦点

  一、徐某香是否具有被告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徐某香是否有权参与被告小组两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法院裁判要旨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被征收产生的收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享有平等的分配权。2009年4月,原告与被告村民李某旗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李某旗家庭户,因嫁入而取得被告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第一次征地发生在2016年11月,原告已具有被告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对涉案征地补偿款享有平等的分配权。被告小组村民会议讨论“以1996年第二次土地调整分得土地的个人人数来分配”的内容侵害了原告获得同等待遇的权利,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农村土地以户为单位承包,而非个人承包,承包经营权是农户享有,而非户内成员各自单独享有。第二次征地补偿时以户为单位统计村民被征收承包地面积和发放补偿款,李某旗家庭户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款。原告徐某香作为李某旗户的家庭成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附于家庭承包经营权之上,与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该征地补偿款,原告主张其享有独自份额,不符合当前土地以户为单位承包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第二次征地补偿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徐某香第一次征收土地补偿费,驳回原告徐某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某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件日益增多。外嫁女及“外来”媳妇等新增人口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较为突出。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审查,一般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效力的认定。

  首先,应确认请求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分为两类,即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包括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和因出生而取得;加入取得包括因婚姻、收养或以其他方式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嫁入、入赘、收养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迁入一般应当登记入户,如虽然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迁入地农户新的家庭成员的,应认定为已经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其次,应判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的效力。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属于村规民约的一部分,而制定村规民约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民主性、实效性。合法性是指不违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超过村民自治的权限范围;民主性是指坚持走群众路线,提高村民对制定村规民约的重要性的认识与参与度,制定的村规民约应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使村民能够自觉自愿地遵守相关的约定;实效性是指从本村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本村的综合情况,尊重村民的意见和合理要求。法院应对村规民约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