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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7-03点击率:14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土地承包、流转及合同管理等工作,不再办理此类登记业务。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做好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2〕51号)规定,现将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土地承包、流转及合同管理等工作,不再办理此类登记业务。

  二、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统一登记业务办理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抵押权登记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

  三、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相关登记业务由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和西咸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相关登记业务由各区县、开发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四、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或证明)继续有效。2023年7月1日起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相关登记时,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来源:界面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