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还是保存机关?
第一,可以区分对外信息和内部信息,确定制作机关。制作在此应引申为写作、创作,是信息从无到有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对外信息应予发布,署名、签发机关为制作机关;未署名、签发的,以发布机关为制作机关。如果该信息未发布,原告确有证据证明信息存在的,应当推定负有法定职责的机关或执行机关为制作机关。如有联合发文的情况,联合发文机关均为制作机关。内部信息一般包括内部管理信息、内部决策信息、执法档案信息等。其中内部管理信息以信息的使用机关为制作机关;内部决策信息以做出决策的机关为制作机关,向其他机关请示、审批、协商的文稿,以发文机关为制作机关;执法档案信息以执法机关为制作机关。经过审批和备案的信息,亦可以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判断。经过审批的政府信息,具有对外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不同过程。最终定稿如属于已发布的对外信息,以署名、签发、发布机关为制作机关;如属于未发布的对外信息,原告确有证据证明信息已经制作完成的,推定负有法定制作职责的机关或该信息的实际执行机关为制作机关。对于经过审批的在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的信息,应区分不同信息的种类,按照上述规则予以判断。需要说明的是,伴随着审批的进行,可能存在信息的报送、审批、修改等不同形态,应以各阶段信息的发文机关为制作机关。经过备案的政府信息,因不存在审批环节,应当以信息的发文机关为制作机关。第二,行政机关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因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均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在行政审批、备案或其他公文往来过程中,发文机关为制作机关,相应的收文机关即为保存机关。第三,非制作和保存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3项的规定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对于经过审批、备案的信息,审批机关和备案机关因信息丢失等原因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因其已经明知信息的制作机关、保存机关,故在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信息制作机关、保存机关。
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
实践中如何确定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
问 题
实践中如何确定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
解答精要
对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应做宽泛理解,可以按照对外信息和内部信息的分类,确定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
具体内容
对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应做宽泛理解,可以按照对外信息和内部信息的分类,确定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第一,可以区分对外信息和内部信息,确定制作机关。制作在此应引申为写作、创作,是信息从无到有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对外信息应予发布,署名、签发机关为制作机关;未署名、签发的,以发布机关为制作机关。如果该信息未发布,原告确有证据证明信息存在的,应当推定负有法定职责的机关或执行机关为制作机关。如有联合发文的情况,联合发文机关均为制作机关。内部信息一般包括内部管理信息、内部决策信息、执法档案信息等。其中内部管理信息以信息的使用机关为制作机关;内部决策信息以做出决策的机关为制作机关,向其他机关请示、审批、协商的文稿,以发文机关为制作机关;执法档案信息以执法机关为制作机关。经过审批和备案的信息,亦可以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判断。经过审批的政府信息,具有对外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不同过程。最终定稿如属于已发布的对外信息,以署名、签发、发布机关为制作机关;如属于未发布的对外信息,原告确有证据证明信息已经制作完成的,推定负有法定制作职责的机关或该信息的实际执行机关为制作机关。对于经过审批的在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的信息,应区分不同信息的种类,按照上述规则予以判断。需要说明的是,伴随着审批的进行,可能存在信息的报送、审批、修改等不同形态,应以各阶段信息的发文机关为制作机关。经过备案的政府信息,因不存在审批环节,应当以信息的发文机关为制作机关。第二,保存机关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因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均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例如在行政裁决中,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者行政机关主动调查的证据,成为政府信息的一种,该裁决机关即成为上述信息的保存机关。如果系行政机关进行刑事司法活动或其他与行政职权无关的活动中获取的信息,因不存在政府信息的基础,该机关不能成为政府信息的保存机关。在行政审批、备案或其他公文往来过程中,发文机关为制作机关,相应的收文机关即为保存机关。第三,非制作和保存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3项的规定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对于经过审批、备案的信息,审批机关和备案机关因信息丢失等原因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因其已经明知信息的制作机关、保存机关,故在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信息制作机关、保存机关。(撰稿:夏浩天)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