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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荒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谁呢?
发布日期:2023-11-01点击率:194

  “我承包的荒山,征地补偿款就应该是我的!”承包户郭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征收荒地产生的补偿款,是属于村集体所有,还是属于承包户个人呢?

  我们带着疑问,一起看法官怎么说……

  基 本 案 情

  1993年9月1日,郭某与A村委签订《拍卖荒山使用权契约》,通过拍卖方式承包了A村约60亩的荒山土地,约定使用期限为30年,后郭某在荒山上栽植了松树、桃树等树木。2018年8月20日,B县政府因新迁气象观测站依法征收了该荒山,并清除了郭某栽种的树木。在B县政府依法向郭某补偿树木损失后,郭某要求征地补偿款无果,将B县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分配。郭某系通过拍卖方式承包涉案荒山,并非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的,且郭某不是本村村民,并不存在征收土地后需要调整承包土地的情形,对郭某要求B县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涉案荒山土地补偿款应当归A村集体所有。

  法 官 说 法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非农民个人所有,故被征收荒地的补偿费用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系为保证农民的生活所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户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更多是带有商业性质,承包户不会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在土地被征收后,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户的损失可以通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添补。当然,承包户因土地被征收,造成剩余承包期限内无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损失,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来源:平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