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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犍为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批复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犍府函〔2020〕131号)同时废止。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分配比例为4︰6。
三、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犍为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犍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来源:犍为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