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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发布日期:2025-02-13点击率:1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附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采用除货币以外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进行安置的费用。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

  我县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门的代管资金账户。出让土地由县财政缴纳,划拨用地由用地单位缴纳。

  三、依法规范有序做好土地征收各项工作

  土地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用地报批前,县财政要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年4月2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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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⑴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不低于1.0;

  ⑵林地不低于0.7;

  ⑶未利用地不低于0.6。

  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3.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来源:浮梁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