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响水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响水县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参照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00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为28000元/亩。
响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本情况表
区片编号 | 征收集体农用地 |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区块范围描述 |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乡镇(街道)管委会名称 | 行政村 | |||
Ⅰ | 40000 | 20000 | 20000 | 40000 | 28000 | 响水镇、陈家港镇、小尖镇、黄圩镇、大有镇、南河镇、运河镇、双港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生态化工园区、滨海港工业园区(响水县境内) | 评价区域内各个村 |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一次性综合补偿。征收区片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采用同一标准的综合地价,不因征地目的及预期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三、征地区片中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照所属征地区片中的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照所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7倍计算。
五、征收飞地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六、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响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来源:响水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