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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被征地村(组) | 权属 类别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其中耕地 |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
下车镇2025-4号地块 | 下车镇胡圩村陶圩组 | 组集体 | 1.3938 | 1.3938 | 0.9119 | 0 | 0 |
下车镇胡圩村祝庄组 | 组集体 | 0.2425 | 0.2425 | 0.1946 | 0 | 0 | |
下车镇印庄村何后组 | 组集体 | 3.3234 | 3.3234 | 2.7013 | 0 | 0 | |
下车镇印庄村何前组 | 组集体 | 3.2787 | 3.2787 | 3.1617 | 0 | 0 | |
下车镇印庄村印庄组 | 组集体 | 2.9145 | 2.9145 | 2.6022 | 0 | 0 | |
合计 | 11.1529 | 11.1529 | 9.5717 | 0 | 0 | ||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及《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2〕6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灌云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车自然资源所(联系人:马海洋,电话:0518-88485007;邮编:222200)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5年12月23日-2026年1月22日)。
特此公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