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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公〔2025〕10号
发布日期:2025-12-30点击率:269

  宁政公〔2025〕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长水镇长水村、后湾村、孟峪村、平峪村;底张乡刘营村;东宋镇柏原村、丁寨村、东宋村、官东村、官南村、官西村、流峪村、罗洼村、马村、磨沟村、聂坟村、陕庄村、王岭村、王庄村、杨树洼村、宅延村;河底镇茶坊村、大明村、地坪村、段庄村、河底村、后坡村、刘家沟村、南村、南河村、牛京村、前屯村、牛渠村、西原村、席洼村、杨岔村、杨坟村、杨坡村、中村;罗岭乡沪池村;马店镇关庙村、后乔村、霍岭村、坡根村、石门村;下峪镇茅草洼村、原上村;小界镇桑园村、石窑村、瓦村、王村、王沟村、祝家园村;兴华镇北岭村、北寨后村、薛岭村、袁凹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47.7394公顷,其中农用地145.3670公顷(耕地32.7907公顷),建设用地0.5378公顷,未利用地1.834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长水镇长水村、底张乡刘营村、东宋镇柏原村、东宋村、马村、磨沟村、聂坟村、马店镇关庙村、后乔村、石门村、小界镇桑园村、石窑村、瓦村、王村、王沟村、祝家园村属4103280301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64.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东宋镇丁寨村、官东村、官南村、官西村、流峪村、罗洼村、陕庄村、王岭村、王庄村、杨树洼村、河底镇茶坊村、大明村、地坪村、段庄村、河底村、后坡村、刘家沟村、南村、南河村、牛京村、前屯村、牛渠村、西原村、席洼村、杨岔村、杨坟村、杨坡村、中村属4103280401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60.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长水镇孟峪村、平峪村、马店镇霍岭村、坡根村属4103280402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60.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东宋镇宅延村属4103280502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57.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长水镇后湾村、罗岭乡沪池村、下峪镇茅草洼村、原上村、兴华镇北岭村、北寨后村、薛岭村、袁凹村属4103280503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57.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征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入洛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项目用地涉及拆迁安置,洛宁县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地址:洛宁县永宁大道137号302室,电话:66269899)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2月1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30日

  来源:洛宁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