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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有了解决方法
发布日期:2020-06-17点击率:766

  半岛记者 于红靓

  6月16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另外,2020年-2021年已列入拆迁计划的村庄,可以暂缓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

  力争年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通知明确,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基本建成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通知提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2020年-2021年已列入拆迁计划的村庄,可以暂缓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

  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的,以及农村改革试点地区,应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各区市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

  通知要求,各区市要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清晰掌握。严格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的要求,充分运用已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科学规范地开展权籍调查。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应核实完善农村地籍调查内容,补充开展房屋调查,查清房屋权属状况,明晰界址、面积和用途,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满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已经分别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将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完成房屋落宗,完善权籍信息。

  部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档案遗失的,有关区市可参照原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关于解决部分土地登记发证档案遗失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0〕684号)执行,完成地籍调查、公告公示等工作后,补建档案。

  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有了解决方法

  通知提到,各区、市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文件要求,积极研究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

  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通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等材料的问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 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建成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各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同意,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予以确权登记。乡(镇)村企业用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权主体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的原因等事项;变更后的使用权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调查不确权登记。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五种情形下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通知也介绍了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发证情形: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乱占耕地、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新农村建设、合村并居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原因,按规定村民已分配新楼房或是迁入新建住宅的,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

  通知也明确,做好成果入库。2021年底前,所有区、市要将数据整合完成的农村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逐级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