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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0-08-15
【颁布单位】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9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请示》中的建议,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
2.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具体登记时,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备注栏注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 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