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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征收,被征收人的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
发布日期:2021-11-09点击率:434

  农村房屋在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后认为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于是委托律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在律师的帮助下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征收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在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且正当,依据合法且充分,且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需要组织由被征收人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杨女士是贵州省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07年10月,相关部门作出用地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2018年1月,发展和改革局作出《xx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8年9月,房屋征收局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载明“本项目的实施虽有可能存在少数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同年9月,征收方在 项目征收范围内依法公示了《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后又作出了一系列的相关的文件。2018年12月,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杨女士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

  杨女士认为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于同委托律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杨女士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杨女士认为,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所以,请求法院撤销征收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但一审法院认为,杨女士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所以驳回了其诉求。杨女士不服上诉称,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征收方未向其公开或者依法公告征收决定,未依法进行听证征求当事人意见,另外,征收决定作出前,无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批复材料,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因此,依据征补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征收方辩称,对于杨女士提出的问题,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需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在收到书面意见、电话意见时,作出了书面的回复并予以了公布,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四百多户不存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补条例规定的情形,不需要组织听证。再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并非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相关部门作出用地批复批准将部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该集体农用地和案涉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但是,征收方仍需继续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了“两公告一登记”的土地征收程序,未依法举证证明的视为未按照相关规定征收。鉴于此,征收方在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情况下,迳行依照征补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征收决定,法律依据不足,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法院还认为,案涉项目纳入到棚户区改造计划,但是未体现案涉项目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而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虽然征收方出示了银行账户,但并没有进一步证明该账户是属于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最终法院撤销了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征收方在获得征地批文后,应当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补偿,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因为,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在程序上有很大的区别。再者,征收项目也应当要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本案中,虽然案涉项目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中,但是并不符合相关的规定,所以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征收涉及到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发现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合法,征收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时,一定要咨询律师,委托律师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