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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山区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09点击率:157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

  第三条 区、乡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工作,建立流转登记台账,及时、准确地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除通过转让、互换形式流转的土地外,其他形式的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权。

  第五条  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第六条 在土地承包期内,以转包、出租、入股、托管等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10亩以上,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区、乡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申请人在经流转土地所在地村(社区)同意后,向乡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申请人为受让农村土地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的,除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受理。乡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流转主体的名称、流转面积、土地类型在所在乡和土地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农业农村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流转信息后,再予以公示。

  审核。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报区政府审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乡农业农村部门补正。

  颁证。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八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五)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需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和有关公示的证明材料;

  (六)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的需提交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农户)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六)原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主体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流转费支付凭证的;

  (四)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包括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的,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的,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

  (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六)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是土地经营权利人享有该土地生产经营权的证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记载不一致的,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破损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换发时,应当收回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流转登记薄。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登记机关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土地流转登记证上记载,并在补发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十七条  非法印制、伪造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蚌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来源: 蚌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