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九龙坡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16点击率:175

  《九龙坡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九龙坡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理解文件精神,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现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原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及原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5〕2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和核心举措

  依据相关部门、涉农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实施细则》主要从引言、总则、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5个章节18条细则做了工作安排。具体包含以下方面:

  (一)引言。包括目的及依据。

  (二)总则。一是适用范围,二是须签订流转合同和履行转包程序,三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界限,四是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五是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加强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上限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三是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一是严禁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二是推行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三是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先付租金、后用地,鼓励经营者缴纳风险保障金。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强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用途管制,三是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落实监管责任,五是建立退出机制,六是加大宣传力度。

  (六)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施细则(送审稿)》主要为我区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强化风险防范而制定,市级层面也只有《指导意见》,无相关细则。本《实施细则(送审稿)》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加强规范管理中。一是第七条规定,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成立审核审查小组。第一,审查审核主要内容。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租方的主体资质资信、农业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同时,对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土地用途管控、农业产业政策要求,是否符合风险防范,流转面积、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审核。第二,审查审核程序。1.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承租方与出租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2.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承租方向镇(街)提出审查审核申请,并提交身份复印件、流转意向协议书、流转用途说明、相关资质和经营能力证明、资信证明、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相关资料。3.进行分级审查审核。流转土地经营权50亩以下(不含本数)的,由镇(街)组织农地流转审查审核小组对该流转项目进行审查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流转土地经营权50亩以上(含本数)200亩以下(含本数),镇(街)组织农地流转审查审核小组进行初审,在初审合格的基础上,报区政府审核审查,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200亩以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事项,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住户300户以上或涉及人员1000人以上或涉及土地1000亩以上的土地征收、出让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项,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4.流转合同签订及备案。审查通过的,鼓励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备案。二是第八条规定,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第一,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下(不含本数)的,向镇(街)备案;第二,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含本数)的,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委备案;第三,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涉及到设施农用地的,应按照设施农用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备案。

  三、专业名词解释

  (一)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继承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来源: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