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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5点击率:153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时将同步验收承包地确权档案,凡承包地确权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街)和村(社区)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县(市、区)、乡(镇、街)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七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在县级集中保管的承包地确权档案保管期限统一为永久。乡(镇)、村两级承包地确权档案,由本级永久或定期保管。具体应按照本办法《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市、区)、乡(镇、街)和村(社区)一律以原件组织归档,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副本应以乡(镇、街)为单位建立管理台帐,并参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凡是需要由农户或村民小组签字确认且只有一份的纸质文件材料,必须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乡(镇)一级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副本或复制件。

  第八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整理应符合《广东省文件材料归档方法改革方案》(粤档发〔2000〕10号)、《单份文件归档整理工作流程、控制措施与质量标准》(粤档发〔2003〕49号)等有关标准要求。承包地确权档案应在承包地确权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具体整理方式由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在市级统筹指导下,执行《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见附件2)。

  第九条 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条 特殊载体类档案,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内容相关的纸质档案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承包地确权工作通过验收后,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将承包地确权档案连同纸质目录、电子目录及在承包地确权管理信息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承包地确权档案作为专业档案种类纳入县级国家档案馆进馆范围,使用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全宗号,也可由县级国家档案馆赋予新的全宗号。东莞、中山等不设区(县) 的市,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档案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承包地确权档案。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在承包地确权管理系统中增设档案管理模块,做到档号自动生成、封面直接打印,以降低档案编目整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利用和移交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各地要积极做好承包地确权管理系统档案管理模块与县级档案馆管理应用平台的对接。争取开展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工作,建立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全文数据库,提升承包地确权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基础地理信息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广州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