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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耕地出租他人种植花木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3-09-20点击率:115

  “仓廪实,天下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耕地保护关系吃饭大事,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期,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涉及改变耕地用途的典型案件,以此警示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违法性,倡导社会公众严守耕地红线,守护粮仓“耕”基。

   将耕地出租他人种植花木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周某因种植花木需要,与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家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租赁给周某用于种植花木,租赁价格第一年为每亩600元,以后每年租赁价格不低于当年200公斤晚稻谷价格(按当地国家粮食收购标准价计算);租金于每年10月20日前支付;合同到期后,周某应在一个月内恢复耕地,复耕费由周某承担。后周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张某将其诉至江北法院。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所涉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且为张某家庭承包经营,实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合同指向标的物为张某作为家庭承包方代表所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对应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周某与张某将基本农田用于种植花木的经营权租赁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该院遂判令周某一个月内移除张某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并将土地返还张某,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