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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确权相关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3-12-27点击率:50

  关于土地确权相关的问题

  1、小组方案确定的依据

  “一村一组一策”小组方案确定是这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小组方案确定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近期进行调整土地的,以最近一次调整的依据和结果作为此次确权的依据。二是98年二轮延包走过场,2004、2005年完善二轮延包也走了过场的,以一轮承包为基础,以98年二轮延包的政策依据为本次确权依据(将现在还原到98年)。三是98年二轮延包走过场,2004、2005年完善二轮延包实实在在进行完善的,2004、2005年完善二轮延包的政策结果作为此次确权的依据。

  2、关于人地矛盾问题

  户与户之间人均占有承包地不均的问题,是群众反映比较多的“人地矛盾”。 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的共有人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不存在哪一个农民没有承包地的问题,农户间人均占有承包地数量也不可能一直处于均衡状态,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也不利于农民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解决不了农户之间人均占有不均问题。

  人均占有承包地数量的绝对平均,只在分配土地时存在。82年第一轮承包时,就是按人均的绝对平均来分配承包地的。

  3、关于承包面积和实测面积的问题

  总的原则是,对承包地块只要在原四至范围内的,应确权给承包农户。在坚持二轮延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方法勘测承包地块面积,对实测面积进行公示、并经农户认可后,据实登记。有异议的,要对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权登记。对实测承包面积与原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定的农户实测面积,在中央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不与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挂钩。

  4、关于流转承包地的登记问题

  鼓励承包土地依法、自愿、有偿地开展土地流转,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按原承包农户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有效。

  对承包土地互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确需互换的,由双方签订互换协议,发包方盖章同意。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跨村、跨镇、跨市之间的承包土地互换,本次确权按互换前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代耕代种的确权问题。代耕代种属于土地流转,在确权时应将代耕代种的土地确权给原承包户。当时有将代耕代种土地确权给代耕代种者,这次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汉川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具体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第八条关于二轮延包遗留问题中,对这类情况处理指导意见为:二轮延包和完善二轮延包时因工作不实人为造成错填、错登的,要认真核实,予以纠正。

  5、关于家庭承包地被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或被国家征用承包地的,要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承包地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对企业的征地,如果企业同农民签订的征地协议完善,并且取得乡镇、村组同意,补偿到位,群众满意,可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对买卖土地建房情况,如果是本村、本组内农户之间的买卖建房,符合一户一基,办理相关手续可核减承包土地。

  已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未依法办理征用手续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进行小产权房开发、乱搭乱建的,这次一律不得进行变更登记,核减原承包农户承包面积,确权给村集体。跨村、跨乡镇的耕地买卖建房,不支持核减承包耕地面积。

  6、关于卖屋搭田的确权登记问题。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卖屋搭田,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办理土地的确权认定,没有书面协议的或者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卖屋搭田,这次确权登记不予确权给买房者。

  7、关于五保户的承包土地问题

  五保户的承包土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五保户去世后,其承包土地、自留地应由发包方收回,作为其所在村民小组的机动地管理。五保户的承包土地可由他人代耕,无论五保户的承包土地以前是否登记在代耕者或其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本次确权时要么确权给五保户本人,要么作为机动地确权给五保户所在村组,不能确权给代耕者或其他人。

  8、纯女户消户的承包土地问题

  纯女户消户的承包土地应收回给村组集体,不能确权给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除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外,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外的任何人不能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家庭消亡或其他原因造成承包主体资格消失的,其家庭承包土地应由所在村民小组收回作为小组集体机动地管理,解决组内遗留问题。

  9、关于河道、堤防征地问题确权问题。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1995年、2003年堤防部门对全市224公里的河道、堤防开展了确权划界,被征用耕地面积当时已经进行了核减,根据有关政策,部分征地还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征用地具体为近堤角30米以内所有土地,权属已全部确权,并委托水利堤防部门管理干部,所以这次确权不能将面积确权给村组和农户,尤其是在河道、河滩上耕种开垦的,不可确权给耕种者。

  10、开荒地、低湖田的确权问题

  开荒地确权,一般以确权到村组集体为宜,体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地享有集体资产。

  低湖田,已经作为承包地确权给农户的,这次要按要求确权给农户,未确权给农户的,确权给村组集体,作为村组机动地。

  11、土地平整、迁村腾地和村庄整治的土地问题

  利用国家项目进行土地平整、迁村腾地和村庄整治平整出来的土地,这次确权给村组集体,不提倡确权给农户,可以流转给农户进行耕种。

  以上对土地确权矛盾问题的处理指导意见,政策法律依据为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以及根据国家和省政策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的《汉川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具体问题处理指导意见》27条,这些具体问题处理意见是我们处理矛盾纠纷的指导性条文。

  来源:汉川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