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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按照此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允许转让的。因此,所转让的划拨土地除了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外,还应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即不允许净地转让。
此外,对于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也不能进行转让。比如,在《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在划拨决定书中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因此,对于划拨决定书中已有明确约定收回再重新出让的,或者地方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其约定。来源:安阳自然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