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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未确权被依法收回,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24-04-24点击率:37

  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进行土地转让,是否有效?土地被政府依法收回,损失谁来承担?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

  2013年,黄某从他人处取得一块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或转让手续。后在2014年左右,黄某与张某通过口头协商,将该土地转让给张某,双方没有签订转让合同,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2016年3月,张某以两套抵账房作为土地转让的对价抵顶给黄某,房屋作价98.4万元。至此,双方完成交易。案涉土地交付后,张某实际占有并使用至2021年3月,后该土地被当地政府收回。张某觉得自己吃了哑巴亏,遂将黄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黄某返还购地款98.4万元。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自己对该土地进行了平整、打桩和建设围栏,因资金紧张,当时没有向土地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但张某明知案涉土地的情况,也知道自己没有签订土地合同的情况下,提出用房屋交换案涉土地,因其后期没有及时办理,致使土地未取得使用权证,才被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土地在转让时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亦没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案涉土地整理相关事宜》,证实案涉土地归当地政府所有,且已予以收回。本案中,原、被告在转让土地时,对土地的实际情况均有了解,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公平原则以及占有土地及抵账房的交付时间,法院认定以各自承担50%的责任比例为宜。黄某所取得的两套房屋均已售出,无法返还,按上述比例,黄某应补偿张某49.2万元。综上,法院判决原、被告间达成的转让土地口头协议无效;被告黄某补偿原告张某49.2万元。

  法官提醒:个人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前提必须是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在土地部门办理了相关登记或备案,如没有相关登记或备案,转让应为无效。双方之间应当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