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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发布日期:2024-11-05点击率:36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1 首次登记

  2.1.1 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1.2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1.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1.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2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签订出让合同,是否已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以划拨、作价入股、出租、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授权;

  4 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预查封,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6 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是否已缴清土地价款;依法应当纳税的,是否已完税;

  7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来源: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