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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0号)及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条件。拟用地区域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用地区域有相应的“增减挂钩”等项目预留指标。
第四条土地用途。用于镇村企业、公共事业(包括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农村产业发展用地。
第五条用地规模。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建设用地规模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地申请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信息资料。
(二)用地申请书。载明拟用地块位置、面积、用途等事项。
(三)镇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流程
(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服务窗口受理。
(二)报县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报县政府审批前,应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九条首次登记适用范围
(一)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相应的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登记。
第十条申请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权属来源材料中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材料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流程
(一)不动产权利人按程序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受理、审核、登簿、缮证、颁证。
(二)首次登记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三)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依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颁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市有相关新规定出台的,从其规定。
来源:江安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