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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5-11-21点击率:272

  华安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规范和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有效解决权属纠纷、“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和无权属来源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5〕66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华政〔2021〕62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华政规〔2024〕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华安县各乡(镇)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登记发证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民为本、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规范确权登记程序,提高发证效率,稳妥有序开展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产权明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登记发证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权籍调查结果应在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和相应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集中公示15个工作日,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政府组织、减轻农民负担”原则。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只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

  (五)坚持“一户一宅”登记原则。充分落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规定,按照宅基地“一户一宅”登记原则应登尽登,推动解决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属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登记,统一颁证。

  (六)坚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职责分工加快推动相关问题处置。问题解决、具备登记条件后,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完成登记一个、销号一个,相关数据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确权登记

  (一)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要求,我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为重点,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根据实际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农村不动产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权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对原有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后,依法确权,规范登记。

  (三)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应予以确权登记。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严格执行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属于“一户多宅”的,只能选择一处予以确权登记;因依法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因子女未成年导致“一户多宅”的,待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并办理分户后予以确权登记;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予以确权登记。

  (四)依法解决宅基地未经审批的确权登记。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但房屋已建成的,符合上述基本原则且不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附件3),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附件2),予以确权登记。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起至2021年我县出台的《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华政〔2021〕62号)文件前建设的,还应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符合“一户一宅”要求。2021年我县出台的《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华政〔2021〕62号)文件后建设的,应严格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五)依法解决宅基地超面积的确权登记。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确权面积超过我县规定最高120平方米的,按区分历史阶段依法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出具具结书(附件1)后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在规定面积范围内应予以确权登记。对超占部分,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按处理结果予以确权登记;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21年我县出台的《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华政〔2021〕62号)文件前,宅基地确权面积超过我县规定最高120平方米的,已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的,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补办用地手续的,经所在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确认,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附件2),对审核确认的合法面积(不超过我县规定的最高确权面积120平方米)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021年我县出台的《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华政〔2021〕62号)文件后建设的,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面积办理登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我县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六)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未经规划审批或超面积问题的登记。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规划手续,或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我县2021年规定的标准300平方米,按照原县城、乡(镇)规划区内、外两种情形办理:

  1.位于原县城、乡(镇)规划区内的,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设、至今未扩大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按房屋现状面积确权登记;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附件4),按审核确认的合法面积(我县2021年规定的标准建筑面积每户最高300平方米)办理登记,房屋超面积部分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位于原县城、乡(镇)规划区外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至今未扩大的,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按房屋现状面积确权登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附件4),按审核确认的合法面积(我县2021年规定的标准建筑面积每户最高300平方米)办理登记,房屋超面积部分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房屋未经规划审批或超面积建设,按上述规定仍无法解决,但宅基地具备登记条件的,可先行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待房屋具备登记条件后,再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七)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的登记。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八)有下列几种情形的宅基地不予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四)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确权登记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办证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

  四、统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函〔2021〕24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办证申请材料,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发证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口簿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附件3)

  4.华安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补办)(附件2)

  5.华安县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申请审批表(补办)(附件4)

  6.权籍调查成果

  7.公告(附件5)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附件3)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意见书(补办)(参照附件4)

  5.华安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补办)(参照附件2)

  6.权籍调查成果

  7. 公告(附件5)

  五、组织领导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成立组织。成立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司法、各乡镇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任务。各县直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为全县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产权基础。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宣传、技术培训、权籍调查和外业测量技术单位组织、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制定及登记发证工作,并对发证程序承担相应责任。

  县司法局负责县本级制定的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农村房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各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村民身份确认、房地权属审核确认、公示公告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组织协调村、组参加调查指界、签字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配合调查队伍开展房地测绘外业调查;根据职责完善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核确认和审批等工作。

  各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涉及登记的村民资格、使用时间、房屋建设时间、使用情况、登记面积、“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出具是否同意按照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书面意见,并对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三)严格奖惩。强化责任追究,实行奖惩并举的激励机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情况为自然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追究机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实施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