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 登记
发布日期:2026-02-03点击率:125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 登记

  (一)适用

  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3、以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1.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由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申请;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权属来源材料:(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相关的协议;(3)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提交件];

  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来源:常宁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