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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的“三权分置”
发布日期:2026-03-24点击率:86

  林地的“三权分置”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福鼎某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将村集体分包给各村民小组共6800亩茶园、林地流转承包给福鼎某茶业公司。次日,各村民小组分别与福鼎某茶业公司签订《家庭(联户)林地林木流转协议书》,约定将相关林地转让给福鼎某茶业公司经营管理,转让林地使用权属各村民小组,林地林木归福鼎某茶业公司自主经营,并向各村民小组缴纳林地林木转让费每年每亩25元。福鼎某村委会作为见证单位在协议上加盖公章。

  2014年,福鼎某村委会与福鼎某茶业公司签订《茶园流转协议书》,约定:福鼎某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前述茶园、林地承包予福鼎某茶业公司,并由双方共同向福鼎市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申请茶园林木流转登记手续。2014年1月27日,福鼎某村委会就案涉林地6590亩的林权证办理登记给福鼎某茶业公司一事进行公告。

  另查明,福鼎某茶业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法定代表人朱某,于2015年4月变更为黄某,2018年2月变更为刘某。并于2018年2月以此向福鼎市林业局申请变更林权证上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经福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变更。

  2019年12月,福鼎某村委会诉至福鼎法院要求解除与福鼎某茶业公司签订的协议,返还6590亩林地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并支付茶园、林地流转费3045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权证上均载明案涉林地原承包经营者为各村民小组,该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林地在原告与被告签订《茶园流转协议书》前已经发包给各村民小组,该权利受益者为各村民小组。即使被告拖欠流转费用,亦应由承包方主张权益,村委会主张承包流转费用,亦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判决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福鼎市某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24 元,由原告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权利义务主体的司法审查,系属涉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讼争的主要焦点问题,有利于厘清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规则,具有一定典型性,值得探讨。

  按照《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就是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三权”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土地流转中,赋予流转受让方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之规定,本案中,案涉林地原承包经营者为该村各村民小组,依法享有案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福鼎某村委会对此不能予以干涉。案涉《茶园流转协议书》产生的实际法律效力只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备案和同意,福鼎某村委会享有的是对案涉林地是否合理利用的监督权利,而非代替承包经营权人即该村各村民小组享有流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赋予承包人享有,农村集体组织则作为林地合理利用的监督主体,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备案和同意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

来源:福鼎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