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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男女平等原则:在农村土地分配中,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分配主要依据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户为单位进行。只要女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参与土地分配。
2. 出嫁女情况:如果女儿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她依然可以参与娘家所在村的土地分配。若户口已迁入夫家所在村,且夫家所在村未重新分配土地,原村不能收回其土地;若夫家所在村已分配土地,原村可收回其土地。
3. 继承情况:当父母去世后,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对于父母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继承。在土地征收补偿等权益分配上,女儿也应与其他家庭成员一样,获得相应份额。
总之,农村女儿在土地分配上受法律保护,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来源: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