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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金茂广场当事人,凯诺行...屯昌县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林地“三权分置”,规范依托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盘活林下空间资源,推动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屯昌县林下经济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改规〔2025〕2号)和《海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结合屯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是指申请主体通过林权流转合同取得林下立体空间有偿使用和开发利用的权利后,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林地生态功能和林木生长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登记的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屯昌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下空间经营权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办理登记。
(二)权利分离原则。林下空间经营权可与林地承包权、林地经营权分离,独立登记、独立流转。
(三)生态优先原则。登记的经营活动不得破坏森林资源,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四)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流程,简化材料,降低申请成本。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五条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申请人是依法通过流转、合作、入股等方式取得林下空间使用权的自然人、村集体、专业合作社、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申请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效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二)以流转方式发展林下经济的,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含5年,最长不超过林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并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明确发展林下经济具体用途、经营模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村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镇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承包方将林地及林地上森林、林木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应向取得发包方书面同意。
(五)从承包方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后再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应经承包方及发包方的书面同意。
(六)涉及宗地分割流转的,应进行地籍调查,明确分割后林地及林地上森林、林木的界线范围,并绘制宗地分割图。
(七)申请人应当提交林下经济经营方案或生态保护承诺书,明确经营活动对林木保护、水土保持、森林防火等措施。
(八)如果林地为多人共有,申请登记需提交共有人同意证明。
(九)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所在林地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林地已设定抵押权且未获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拟开展的经营活动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的区域;
(五)拟开展的经营活动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法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六)申请材料虚假或伪造的;
(七)林地已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列入即将征收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向镇级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从林地经营权人处流转的,还需提供林地经营权人的同意证明;
(四)林下空间使用合同: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权利人自行发展林下经济申请变更登记,且原《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没有载明发展林下经济内容的,应提交原合同及与原签订合同的发包方或流出方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以流转方式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发展林下经济的,应提交《流转合同》及承包方同意流转证明。
(五)林下空间范围图:以地形图或影像图为底图,标注申请登记的四至范围;
(六)经营活动方案:包括经营项目、方式、规模、生态保护措施等;
(七)公示情况说明:涉及村集体的,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公示无异议证明;
(八)备案材料:涉及流转的,应提交向发包方备案的相关材料;
(九)以流转方式申请登记的特殊要求:由流转双方共同申请的,流出方申请变更登记时需提交原权属证书,流入方申请首次登记时需提交本条第(一)至(七)项材料及本条第(八)项备案材料;
(十)宗地分割流转材料:涉及宗地分割流转的,还应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及相关文字材料。
(十一)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九条镇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镇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林地信息一致性。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与权属材料是否一致;
(二)经营项目相符性。林下空间经营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包括合法性、种植品种、养殖规模、设施建设等。
(三)环评手续合规性。经营项目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核查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镇级人民政府依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调查情况完成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复核通过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登记信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林地位置及面积、经营项目、经营权期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证书注明权利人姓名(名称)、林地坐落、面积、经营项目、经营权期限、证书编号等关键信息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赋予证书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登记档案,对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档案,记录权利人、林地、经营项目、经营权期限等信息,便于后续管理与查询,并将相关资料信息发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事务中心备案。
档案由专人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查阅性。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申请人取得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后,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融资的,由抵押双方向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抵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抵押合同的形式合法性及抵押人对经营权的权属状况,不对合同实质效力进行审查。审核通过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登记信息保存记录入档案。
第十七条主债权消灭、抵押合同履行完毕、抵押权实现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解除登记。
申请时需提交《屯昌县林下空间经营权备案登记表》、抵押合同履行完毕或质权实现的材料等。
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抵押解除登记手续,并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抵押解除情况。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林下空间经营权发生以下变更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一)经营主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
(二)林下空间经营项目内容、规模、期限等发生变化;
(三)经营权部分流转或分割;
(四)其他影响经营权的重大事项变更。
申请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屯昌县林下空间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经营项目或规模变更时,需重新提交生态保护承诺书并经审核。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联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变更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对证书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并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十九条林下空间经营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收回原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一)经营权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
(二)因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等导致经营权灭失;
(三)经营主体放弃经营权,提交书面放弃声明;
(四)经营权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如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拟注销证书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联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材料,确认注销事由成立。注销事由成立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持证人送达注销通知书,告知注销理由、依据及持证人享有的权利。
持证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持证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证书进行注销登记,并公告注销信息。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协助属地政府处理林权权属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林下空间流转合同签订和管理流程规范。
第二十一条县林业事务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开展林下空间经营项目认定、林地用途核实等工作,参与林下空间经营权权属的技术核查,为权属认定提供专业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具体业务办理,制定简化的登记流程和材料清单,指导各镇做好登记申请材料收集整理工作,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事务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机制。各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抵押等业务时,对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通报县生态环境局及属地政府。同时,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应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镇府依法处理,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及时提出登记申请;根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申请;依法依规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开展实地勘察、林地用途核实等工作;负责向林下空间经营权权利人宣传林下经济发展工作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动员林下空间经营权权利人主动配合工作;妥善处理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屯昌县林下空间经营权登记申请表
来源:屯昌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