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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推土挖沙 济宁受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8-04-16点击率:716

  记者从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获悉,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钟某、牛某等人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钟某、牛某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修复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同时,此案也是济宁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钟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发现,2016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钟某伙同牛某在济宁市兖州区某乡镇租赁村民马某甲、马某乙承包的村集体的土地上非法推土挖沙,破坏基本农田和林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移送本院民行部门审查处理。

  经民行科调查核实,马某乙、马某甲均系兖州区某乡镇村民,马某乙在其村承包了四亩基本农田种植法桐树,马某甲在其村承包了六亩基本农田,并于2012年将该六亩地租赁给马某乙种植黄金槐、法桐、柳树等苗木,口头约定租金每亩每年一千元。2016年6月份,钟某以开沙场为由租赁了马某甲转租给马某乙的六亩土地,并按照每亩地一万六千元的标准给付马某甲租赁费近十万元。2016年7月份,钟某以种树为由租赁马某乙承包的四亩土地,口头约定一亩地一次性给付土地租赁费一万六千元,共计六万余元,钟某将该费用付清。钟某租赁上述土地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伙同牛某擅自在济宁市兖州区某乡镇村民马某甲、马某乙承包的村集体的土地上非法推土挖沙并销售获利,造成集体土地被破坏。

  为确定土地被破坏情况,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办案干警先后5次到现场勘查,并借助无人机进行取证;同时通过调阅复印侦查卷宗、询问有关当事人、委托济宁市国土资源局鉴定等,形成几百页的卷宗,为证明涉案的5亩余基本农田未达到种植条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提供了确实充分证据。

  经层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批,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钟某等人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任城区检察院于3月29日依法向当地审判机关提起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钟某、牛某对其破坏的5亩余土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若不能恢复原状,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修复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目前,审判机关已受理该案。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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