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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建租赁住房
发布日期:2018-05-03点击率:687

  昨日,记者从南海区国土部门了解到,《佛山市南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已出台。

  这是继去年佛山成为全国首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后,南海区出台的全市首份可操作性政策文件,《办法》规定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用地面积超15亩、容积率大于1.5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建设租赁住房,建成后只租不售。

  优先建在产业相对完备、居住配套不足的区域

  根据《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宗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需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整体确权、只租不售”的原则。

  为减少试点项目风险,《办法》规定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需已取得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宗地面积要达到15亩以上,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5。要求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有资产公司或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制定实施方案并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审批并取得认定通知书后才能开展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会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区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坚持产业及区域需求导向,规定集体租赁住房的建设类型、用地规划、空间布局应结合城乡发展和产业整体布局,在符合环保、安全防护等前提下,优先在产业相对完备、居住配套不足的区域布局。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整治、重点产业等项目的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主体,可将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配套用房用地配套建设集体租赁住房,集体租赁住房出租不限定承租主体,以吸引、留住南海区产业发展亟需的各类人才,提高南海区经济发展动力。

  由公有成分不低于51%的房企开发建设

  为发挥政府对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的引导作用,《办法》规定,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必须由市、区、各镇街公有资产公司成立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开发建设,意味着建设运营主体要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公有成分不低于51%。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集体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及运营行为,按照公有资产公司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先试探索经验,逐步规范集体租赁住房建设。

  “《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平衡了国家集体个人收益,建立了差别化调解金征收机制。”区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交易成功后,需要将入市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其中,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内地块的,按入市收入的10%收取,其他地块按15%收取。

  另外,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还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出租,但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据了解,这是南海区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缓解住房供需矛盾的实践。按照计划,2018年,南海将建设7800套租赁住房,其中约2400套将利用集体用地建设,以解决产业发展保护区内园区人才的住房需求。这批租赁住房将主要集中在临近广州的南海东部镇街。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有哪些要求?

  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取得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租赁住房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5,宗地面积达到15亩以上。

  符合环保、安全防护和规划选址布局要求。由市、区、各镇街公有资产公司成立的公有成分不低于51%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发建设。

  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交易成功后,应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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