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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到期不还且拒缴租金 如东一养殖户获刑9个月
发布日期:2019-12-30点击率:879

  如东一养殖户租用土地到期后不复原归还,在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明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缴纳租金,霸占着土地继续从事养殖。记者28日从如东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徐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2年12月开始,徐某龙向如东掘港农场租用60.4亩土地,用于浅水养殖,租期五年。但租期到期后,其一直未将该处土地复原归还给如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11年开始,徐某龙又向如东县棉花原种场东海社区租赁约80亩土地,2013年起,徐某龙将该处土地转租,从中牟利。

  2015年9月,如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如东法院判决徐某龙将所租60.4亩土地复垦后归还,并赔付拖欠的土地租赁金。徐某龙申请再审,南通中院于2016年12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6年5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如东法院多次向徐某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公告等执行手续。但其视若无睹,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缴纳租金,也未主动复垦涉诉土地,仍在上述土地进行淡水养殖。

  2018年7月,如东法院对徐某龙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期间,其表示已认识错误,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且需要对强制搬出的生活用品进行安置。如东法院综合相关因素,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期间,法院对租赁土地上的临时性生活用房强制拆除。但此后,徐某龙仍未将涉诉土地复垦归还,也未履行缴纳土地租赁金义务,并在法院判决后一直在涉诉土地经营淡水养殖并获取收益。其前后态度反复,毫无诚信,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躲避执行等不良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挑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形成了强大的威慑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进一步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将依法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全力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来源:江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