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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土地租赁情况谋财
发布日期:2021-07-01点击率:401

  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作出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000元;龚某退赔被害人韦某100240元。

  2017年12月23日,潘某贰将其向潘某四、周某、潘某五承租的,用于经营烧烤店的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中山大道旁的农田转租给龚某。潘某四、周某、潘某五发现后向潘某贰收回上述农田,并于2019年3月1日另行与龚某签订合同,将农田出租给龚某,约定租赁期限共计3年,若龚某转租需征得潘某四、周某、潘某五的同意。

  此后,龚某在未征得潘某四等人同意的情况下,隐瞒其仅获得3年土地租赁权的事实,使用虚假的宅基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谎称潘某贰为涉案土地的出租人,且其已与潘某贰签订了租赁期限共计20年的租赁合同,骗取韦某的信任。2019年6月24日、9月30日,龚某分别与韦某签订转租协议,将涉案土地当作国有建设用地转租给韦某用于建设仓库,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月1日止,共计10年;租金按年支付;龚某负责帮助韦某办理变更门面用途相关手续及协调解决韦某在使用土地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如无法解决,韦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龚某于2019年先后多次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韦某支付的押金共计100240元。

  龚某因该案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于2020年8月30日在广东省高州市金港湾商场被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民警抓获。

  宜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00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收受对方当事人财产后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根据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他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来源: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