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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15点击率:225

  南昌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建制乡镇、工业园区范围内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出租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划拨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应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征收土地收益金的标准: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他人使用的,地上建有房屋的,按租金的15%缴纳土地收益金;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的30%缴纳土地收益金。

  (依据:《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地上建有房屋的,按租金15%缴纳土地收益;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的30%缴纳土地收益金,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土地收益金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并全额上交县财政。

  (依据:《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征;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第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的办理方法:

  凡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国土资

  源局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方可出租。未办理出租手续和领取出租许可证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准允出租期间间断出租的,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据实申报,按实际间断出租时间减收土地收益金。未及时申报的,视为全年出租收取土地收益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收益按月计算,按年计收,在每年6月份一次性收缴。

  第七条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准允出租期间,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县国土资源局除限期追缴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拒绝缴纳者,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0日施行。来源: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