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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盗采实施扣押后应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
发布日期:2025-04-24点击率:12

  贺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因第三人涂某某涉嫌盗采铝矿,贺某租赁给其用于铝矿开采的挖掘机作为案涉工具被某县自然资源局扣押。2020年6月22日,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公告,要求挖掘机所有权人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身份证及设备有效证件到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处理。贺某应公告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到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但县自然资源局以贺某非实施盗采铝矿行为人为由,未告知贺某应如何退回案涉挖掘机。县自然资源局扣押挖掘机158天后,贺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局查封、扣押其挖掘机的行为违法,并由县自然资源局承担超期查封、扣押期间的停车费。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以贺某非案涉行政行为相对人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贺某申请再审时,明确其实质诉求为要求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其缴纳的超期扣押期间的停车费,再审审查法院与二审法院两级联动,通过多次向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辨法析理、分析利弊,引导县自然资源局主动纠错,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最终县自然资源局将贺某支付的停车费退还,贺某撤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仍然存在随意性强、程序意识淡薄的问题。县自然资源局将案涉挖掘机扣押后,仅通过一纸公告要求被扣押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携带相关证件配合处理,既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采取扣押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又未告知扣押期限及救济路径,更未明确是否解除扣押,及扣押解除后对扣押财物的具体处理。该不当处理是引发行政争议的根源。本案中,在人民法院的释明及引导下,县自然资源局积极作为、主动纠错,助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扩大,不仅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主动纠错赢得当事人的谅解,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行政机关利用自身行政资源优势主动纠错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

  (本文摘编自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