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凯诺律所建所九周年...
广州市黄埔区李先生,你的企业拆...
吉林松原扶余市当事人,你们的五...
福建泉州丰泽区当事人,你的房屋...
宜昌宜都市当事人,你的水泥厂征...
辽宁建平县当事人,你的民营招商...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当事...
河北青县马厂镇当事人:你们的相...
山西太原市娄烦县当事人:你们的...
云南文山市广南县当事人:你们的...进城落户的村民可以流转土地,且国家法律明确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因进城落户而强制收回或要求退出。
根据现行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及多项权威政策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村民可自愿选择以下方式处理承包地: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流转土地经营权(如出租、入股、委托经营等)。
流转土地经营权时,保留承包权,仅转让使用权,符合“三权分置”改革方向。
若选择流转,受让方无特定身份限制(如可流转给其他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但若涉及承包经营权转让(非仅经营权流转),则通常需经发包方同意,且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注意:不得强制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村委会、村集体或地方政府不得以进城落户为由逼迫退出或流转土地。
如需办理相关手续,可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正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