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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耕种被责令停止?贺兰法院:擅自出租“已被征收土地”违法!
发布日期:2026-04-27点击率:8

  某农业服务公司的一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因农业设施及部分附着物尚未拆除,便擅自委托李某以7万余元的价格出租给赵某耕种,并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购买种子、化肥等投入耕作。谁知在种植过程中,相关部门告知“该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并责令停止继续耕种,限期整改。赵某认为利益受损,与某农业服务公司和李某协商解除合同被拒,诉至贺兰法院。

  签订的经营权出租合同是否有效、费用应否退还?双方激烈争执、互不相让。赵某认为,出租已被征收的土地于法无据,经营权出租合同应属无效,7万余元租赁费应当全额退还。而某农业服务公司和李某辩称,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赵某已实际耕种并获得收益,对方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认为,案涉土地已被依法征收,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某农业服务公司和李某擅自出租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解除并返还费用。同时,赵某在没有核实土地权属的情况下,便直接租赁耕种,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全额退还租赁费的主张也不合理。

  法理既明,情理渐通。原本激烈争执的双方,情绪逐渐缓和表示愿意调解。最终,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农业服务公司和李某当庭支付了赵某的损失费用,这起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继续做好释法答疑提醒双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出租被依法征收的土地,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退费赔偿等法律风险。同时,广大农户也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承包土地前务必核实权属情况,切莫因贪图便宜或轻信他人而“踩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贺兰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