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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栖霞市高速建设占用山林地征...划拨用地转让的基本条件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指有审批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无偿供应的土地,使用期限为永久。《划拨用地目录》更加具体规定的划拨用地使用范围,明确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出让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民法典》第347条亦明确,需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④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