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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无效
发布日期:2018-09-30点击率:1043

  未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无效

  【案例】

  李某、王某均为某村村民。1998年李某承包了该村0.4亩耕地。2003年李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将李某承包的0.4亩地转让给王某,王某一次性给付李某2300元。现李某以显失公平、未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土地。审理过程中,法院进行田野调查,实地走访当地发包方经联社,该村经联社表示,本案双方土地转让行为是私人行为,尽管经联社事先不知情也没有同意,但不反对这种自愿转让土地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据法释[2005]6号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本案中,李某自愿将家庭承包地的经营权转让给王某,并已实际履行。虽然双方未征得村经联社同意就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村经联社明确表示不反对该转让行为,故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李某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土地,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否则即认定转让合同有效。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41条规定,下列原因可以视为法定理由:其一,是否符合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其二,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其三,转让期限是否在承包年限以内;其四,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不能在转让后失去生活保障;其五,受让方适格,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其六,应当考虑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来源:农人爱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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