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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将土地一次性永久转让 后来嫌亏涨价20倍 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发布日期:2019-05-14点击率:913

  王新华是西岳村村民,98年的时候王新华代表自己家庭在西岳村承包了28亩土地,两年后王新华把28亩土地中的一半也就是14亩,流转给了同村的刘恩鹏,并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了地界,且规定了转让时间为2000年至永久,另外土地的各项税费,以及需要交给西岳村的各种款项,都由刘恩鹏承担,流转费用为7000元,一次性付清,按照土地流转期限30年算来,每年每亩16元。协议签订后,刘恩鹏就将7000元一次性付清了。

  随后刘恩鹏就负责耕种这14亩土地,并且承担该土地所有费用,但是随着土地流转行情一年年上涨,到12年已经涨到了每亩每年400多元,而且从04年开始国家还按照农民耕种的亩数给予了粮食补贴,刘恩鹏因这14亩土地共收到了8500元的粮食补贴。其实对于此事,王新华一直都很后悔,终于在12年提出要涨租金,每年每亩按照360元来收取,并且要求刘恩鹏将粮食补贴8500元返还给自己,刘恩鹏没有同意。于是王新华将刘恩鹏告上法庭

  白纸黑字签的协议,规定了租金一次性付清,现在又涨租金20多倍,税费对方全负责,国家有了补贴又想要走,实在是太不讲理了,法院一审判决跟小编想的一样,直接驳回了王新华的申请,王新华不服申请再审,二审判决却截然不同,撤销了一审判决,并且要求从12年开始刘恩鹏按照每年每亩按照360元付给王新华租金,扣除原来的每年每亩16元,实际补交租金为每年每亩346元,另外刘恩鹏需要返还王新华粮食补贴8500元。

  法院认定王新华与刘恩鹏的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以及土地价格上涨,导致土地流转双方受益相差悬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如果签订双方是公平的,那么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无可预见,非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其中一方明显不公平,应当依法适当调整。12年之前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所以不再调整,但是以后的合同,每年每亩需要调整至现在市场价格的70%-80%,而不能调整至现在市场价格,因为双方只是调整,而不是重新确定价格。至于粮食补贴,本身国家就是补给原农业纳税主体,而不是实际耕种户,所以尽管刘恩鹏是实际纳税人,但是王新华才是实际纳税主体,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规定这笔钱归谁,所以刘恩鹏应该将粮食补贴返还给王新华。

  这件事情判决可能跟我们所预想的结果不一样,但实际上也是有道理的,公平的,农民朋友们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可能目光看不了那么长远,而使自己在后期陷入十分不公平的境地,这种情况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可以更改的。如果有朋友正因这种原因而苦恼,不妨试一试让法院帮忙要回自己应得的权益。来源:小农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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