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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安置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4点击率:271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安置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2年第十三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安置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安置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县域范围内的安置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适用本办法:

(一)产权人为个人或单位;

(二)土地分摊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三)土地用途为住宅及配套的商业服务业、车库、车位等。

第三条  安置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计算方法

划拨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建筑面积×300元/㎡。

(二)土地使用期限

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的土地使用期限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完成之日起算(具体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日期为准),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若同一宗土地已有部分面积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年限须与已有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保持一致。

(三)简化操作程序

为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简化操作程序,降低办公成本,便民利民,在具体办理补办出让手续过程中,不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即拟办理的房屋所在宗地的位置、分摊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业主姓名、土地出让年限、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载明在《诏安县安置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人在阅知《诏安县安置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并签字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授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申请人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负责收缴。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再适时修订。

附件:诏安县安置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

补办出让约定

1.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2.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受让人应在按本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约定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5.受让人应当按照本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6.本约定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约定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7.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8.受让人按照本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约定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约定。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约定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1.本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约定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约定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12.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约定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13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约定,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14.土地使用年期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完成之日起算(具体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日期为准),住宅70年,商服40年。若同一宗土地已有部分面积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年限须与已有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保持一致。

15.申请人在阅知《诏安县安置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及《补办出让约定》内容并签字提出申请,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视为认定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必再重新签订合同。

申请人签字:

日期:

来源:诏安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