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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1点击率:159

  鄞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鄞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扶持政策》(鄞政办发〔2017〕161号)和2021年3月1日起农业农村部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凡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土地流转程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土地流转后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按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令第三条“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对于种植花卉苗木、多年生农作物(葡萄、梨、桃、桑果、杨梅等)或者全年性抛荒的这部分土地不能享受政策补助;花木整治过渡期的面积,即对花木专项整治的面积,镇承诺两年内处理完毕的,可计算委托流转面积但不享受政策补助;已改建成水产养殖塘、森林鄞州的流转耕地可计算委托流转面积但不享受政策补助。

  (三)按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令第八条“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流转合同必须文本规范、条款齐全、权利和义务明确、经济利益关系明晰。若农户向村组织流转合同期限不够,须签订补充合同,流转期限延长至二轮承包期末。

  (四)村组织从农户处委托流转的价格须高于三年内同区域种植粮食的平均流转价格;村组织向外租赁发包价(以整村流转耕地平均价格计算)不得高于从农户处委托流转价格,如高于该价格,其差异部分的50%将抵扣政策补助。

  (五)村组织租赁发包价不得明显高于同区域土地流转市场价,避免价格恶性炒作。土地租赁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鼓励适度规模经营,不得零星租赁,不得将流转土地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政府引进或落地的重点农业项目除外),如因各种原因不愿租赁,必须将土地退回村组织。

  (六)少数并村不并账的,须按合并后的行政村兑现政策。

  (七)流转土地内建设农业生产设施管理用房必须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特殊区块土地流转,不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第五条  在铁路、主干道300米范围内(即:北仑线、甬台温铁路、地铁高架段沿线、杭甬高速公路、绕城高速公路、甬金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329国道、215省道、鄞县大道、鄞州大道、明州大道(鄞城大道)、机场路、通途路、宝瞻公路、东外环、沿海中线等主干线),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累计(若地块被自然形成的道路、河流等分开,可视作连片规模集中)从事粮食生产集中连片委托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不足300亩的村要求全部委托流转)、从事其它农作物生产集中连片委托流转面积达到50亩以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要求及补助资金使用规定)且委托流转期限至二轮土地承包期末的,按实际委托流转面积,每年给予村200元/亩的经济补助。对规模较小且已整村流转的村,虽地处主干道300米范围内,但符合300米范围外标准,可视作300米范围外标准兑现。

  第六条  在铁路、主干道两侧300米范围外,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累计(若地块被自然形成的道路、河流等分开,可视作连片规模集中)从事粮食生产集中连片委托流转面积100亩以上、从事其它农作物生产集中连片委托流转面积30亩以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要求及补助资金使用规定),流转期限至二轮土地承包期末的,且委托流转面积占比达到50%-80%的,按实每年给予村100元/亩的经济补助,委托流转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80%的,按实再给予每年50元/亩的补助。同一经营大户的连片流转耕地同时在主干道300米范围内外的,根据标准分别计算。

  第七条  每年六月,符合土地流转并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村,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申报时一般应提交以下资料:①申报表,需载明耕地面积、委托流转率、发包价、收购价、流转农户、承包大户等基本情况;②全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清册,需载明农户流转面积、流转价格和流转期限;③农户土地委托流转合同1-2份;④规模经营业主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租赁款收据;⑤土地流转现状图,需在行政图上列出大户的姓名、图界、面积;⑥规模经营作物图片等。

  第八条  每年七月各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补贴申请及公示情况进行审核,经镇(街道)确定无误后,及时汇总行文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每年八月至九月,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会同区财政等部门进行抽查,经确认后,对享受流转补助的对象、补贴面积及补贴金额予以公示。

  第十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农业农村、区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贴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根据区资金拨付文件,及时将资金下拨到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行政村都要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册,做到基础清晰、动态管理。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规范流转手续和流转合同,做好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和流转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流转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处罚。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调剂解决。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2021年6月28日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废止。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