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可以转让流转经营土地吗?
发布日期:2023-10-17点击率:170

  第三十八条? 家庭农场应当遵守农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农田水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流转经营土地再流转给第三方;

  (二)损害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

  (三)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其他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家庭农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评定为示范家庭农场,已经被评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