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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发布日期:2023-11-29点击率:69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某村村委会诉黄某非法出卖土地案

  案  情

  黄某系某村村民。2013年8月,该村进行土地承包时,黄某承包了4亩水田。2020年9月,某企业兴办工厂,该工厂的位置靠近黄某承包的耕地。同年10月,黄某与该企业达成协议,将其承包的耕地出让给该企业,该企业支付黄某10万元。该事被当地村委会发现之后,村委会有关领导及时对黄某进行教育,要求其收回出卖的耕地。黄某不同意,该村村委会于是将黄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我国法律仅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但是,我国法律并不保护除此之外的非法流转,因此黄某无权出卖其承包的耕地。法院最终判决黄某与该企业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评  析

  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条件问题。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36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后,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限制。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即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对象应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①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③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④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⑤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本案中,黄某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土地转让给并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黄某与该企业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来源:吉林残联